Page 15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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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資產品質    —— 評估因子與信用風險管理             133




                              第   2  節


                                     銀行資產分類統一評估標準


               一、國內放款


                    美 國的銀行資產品          質 評估是依據       聯  邦 及  州  監理機關於     1938  年提出,並

               於  1949  及 1979  年兩  度修  改  的統一銀行資產分類及證券評估指                  南  。根據該指
               南 ,金   檢 人  員於  實  地檢查    時  評估資產,     除過   關  (pass)   者外,依據     遞增  信用

               風險及    相 關  因素  ,將資產     區 分為    (1)     特 加  注 意    (special mention)  ,  (2)     低於標
               準  (substandard)  , (3)     收回  可  疑    (doubtful)  ,及     (4)     損失     (loss)  ,後三項分類

                              收回
                即
                                                               稱之為分類資產
                                                                                     (total
                                                                               總額
               (
                                                                          「特
               classified assets or total classification) 低於標準、  資產  總額     可  疑  、及損失  )   之加 。分類資產  總  ,一  般 總額再  加上 涵  如下  :   加  注 意」  ,
                                                       。資產分類的內
                                  (total criticized assets)
                    瑕疵
               稱為
               (一)特加注意
                    特 加 注  意 資產指具     潛  在 缺 失   (potential weakness)  ,值得管理部    門 嚴 加  注
               意 者。此等      潛 在 缺  失如  未予改正     ,可能    導 致資產    未來償    還 的可能性或信用         狀

               況惡   化。  因  此,  特  加 注 意  資產  係未經   不利分類,其        尚  未 使該金融機構       遭 受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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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夠 風險,而需       予 以不利分類者。

               (二)低於標準


                    低於標準資產指         債務人    或  抵押  品的目前      淨  值和  償債  能  力  不足以   確  保  債
               權者。    經  如此分類的資產,          必存在     有損  債務清償      的 明確   缺  失   (well-defined

               weakness)  。此等  缺  失如  未  加 改正  ,銀行將有       遭  受某些   損失的    明顯  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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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情況有  : (1)   因不當放款或授信合約,以至放款主管可能未能適當監控;                   (2)   擔保品控
                制及狀況有問題;       (3)   經濟或市場情況可能將對債務人產生不利影響;                (4)   借款戶營運下降
                或存在資產負債表不平衡部位,但尚未達到償還受損之虞;及                         (5)   其他與審慎放款實務有
                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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