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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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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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必須對這 新的資本協定有 深 入的 了解 ,本 章乃對 其 詳 加 介紹 。
第 1 節
: 最低資本要求
第一支柱
銀行承擔信用、作業、及市場等風險所需最低法定資本的三項基本要
素 為法定資本定 義 、風險加權資產 (risk-weighted assets, RWA) 、及資本 對
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風險基準資本比率是以法定資本 除 以風險加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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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總額 , 而風險加權資產 總額 是以 12.5 乘 上承擔市場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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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再 加上信用風險的風險加權資產之和。 法定資本定 義未 變, 仍舊 依 照
1988 年資本協定及巴塞爾委員會 1988 年 10 月 27 日新 聞稿「 合格列入第一類資
本之 工 具 」 。此資本比率不得低於 8% , 且 第二類資本 仍舊限 於第一類資本
的百分之百。
一、信用風險
銀行承擔信用風險所需資本的計算可採用標準法或內部評等基準法 :
(一)標準法
採用此種計算方法的三個重 點 為 : 風險權數 選 定、信用風險減輕、及信
用風險移轉。
風險權數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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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本書修訂完成,即將付印之際,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3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新巴塞
爾資本協定」的第三次諮詢文件
並訂於 2003 年第四季作最後定案,而於 ( 本章所介紹的為第二次諮詢文件完成後所公布的內容 2006 年底正式實施。受限於時間,暫將第三次諮詢 ) ,
文件所作巴塞爾 II 新增或變動部分以附錄方式呈現於本章之後,待下次本書再修訂時,再
將最後定案的巴塞爾 II 完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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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基準資本比率=法定資本 ÷ 風險加權資產總額=法定資本 ÷ [ 信用風險之風險加權資產 +
12.5 × ( 承擔市場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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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即最低資本比率 8% 的倒數,以求取作業及市場風險之風險加權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