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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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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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   必須對這     新的資本協定有         深  入的  了解  ,本   章乃對   其  詳 加  介紹  。

                               第   1  節

                                                  :   最低資本要求
                                      第一支柱


                    銀行承擔信用、作業、及市場等風險所需最低法定資本的三項基本要

               素 為法定資本定        義  、風險加權資產          (risk-weighted assets, RWA)  、及資本    對
               風險加權資產的最低比率。風險基準資本比率是以法定資本                                 除 以風險加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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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 總額   ,     而風險加權資產       總額   是以   12.5  乘 上承擔市場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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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   再 加上信用風險的風險加權資產之和。                        法定資本定     義未  變,   仍舊  依  照

               1988  年資本協定及巴塞爾委員會              1988  年  10  月 27  日新  聞稿「  合格列入第一類資
               本之   工  具 」  。此資本比率不得低於            8%  ,  且 第二類資本     仍舊限    於第一類資本

               的百分之百。


               一、信用風險

                    銀行承擔信用風險所需資本的計算可採用標準法或內部評等基準法                                    :


               (一)標準法


                    採用此種計算方法的三個重               點 為  :   風險權數   選 定、信用風險減輕、及信

               用風險移轉。

                     風險權數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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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本書修訂完成,即將付印之際,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03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新巴塞
                爾資本協定」的第三次諮詢文件
                並訂於   2003  年第四季作最後定案,而於    (  本章所介紹的為第二次諮詢文件完成後所公布的內容  2006  年底正式實施。受限於時間,暫將第三次諮詢  )  ,
                文件所作巴塞爾       II  新增或變動部分以附錄方式呈現於本章之後,待下次本書再修訂時,再
                將最後定案的巴塞爾        II  完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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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基準資本比率=法定資本         ÷ 風險加權資產總額=法定資本          ÷ [  信用風險之風險加權資產       +
                12.5  ×  (  承擔市場及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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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即最低資本比率   8%  的倒數,以求取作業及市場風險之風險加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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