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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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81
1988 年 7 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資本衡量與資本標準國際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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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報告, 奠定風險基準資本適足性基礎。十多年後,該會又於 1999 年 6
月及 2001 年 1 月分別公布《新資本適足性架構》及《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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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報告, 使得資本監理和風險管理又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為反映金融創
新與要求更具風險敏感性的架構,並使法定資本與標的風險更為一致,巴塞
爾委員會於 2001 年公布新的資本協定 —— 通稱為巴塞爾Ⅱ (Basel Ⅱ ) 。根據
此一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資本適足性是建立於最低法定資本
capital requirement) 、監理覆審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及市場紀律等 (minimum
三大互補的支柱上。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 或巴塞爾Ⅱ ) 的架構如圖 5-1 。第一支柱規定銀行
承擔信用、作業、及市場等風險所需的最低法定資本。首先,就信用風險所
需資本而言,該會提出標準法及內部評等基準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IRB) 兩種計算方法,前者風險權數 (risk weight) 可採外部信用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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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機構 (ECAIs) 評等, 後者可用銀行內部評等決定。 此處風險權數主
要為違約機率 (probability of default) 、違約後損失 (loss given default) 、及
/或到期日,等變數之函數。此外,該會也考慮擔保品、資負表互沖協定、
保證、及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四類信用風險減輕技術 (credit 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
5 和擔保品價格或匯率等波動性所造成價值下降的剃減百分比
(haircut) 。 有關信用風險移轉之資產證券化 (asset securitization) 該會也加
以考量。其次,就作業風險所需資本而言,該會提出 ( 由簡至繁 ) 基本指標
法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 、標準法、及內部衡量法 (internal meas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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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參考文獻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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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參考文獻 12 及 3 。
3 外部信用評等機構 (external credit assessment institution, ECAI) 須經監理機關認可,且符
合資格標準 ( 客觀性、獨立性、國際認可 / 透明性、揭露、資源、及可信性 ) 。監理機關負
責將外評機構的評等分派至標準風險權數架構 。此外,多重評等、發行者或發行評估、長
期 / 短期評估等問題應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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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評等基準法,依信用風險特徵,將銀行帳簿暴險區分為公司、銀行、主權國家、零
售、專業融資、及股票等六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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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且認可的信用風險減輕技術,可獲得資本鬆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