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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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十八、為    遏止  效  ,應不  犯罪案  能  列為  件之發生,各金融機構辦理支存 被冒  名者  之  利  息  所  得  。     以  外存款開戶
                        金融
                 時 , 亦 應  確認  存戶身分並     留 存影本。
                                           財政部   88.7.13.  台財融第  88735556  號函
           主 旨  : 為 遏 止  金融  犯罪  案 件之發生,    請 轉  知 各 會員  機構,除支     票 存款戶

                 依 「支  票  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開戶時,                       亦 應
                 確 認 存戶之    身  分,並以   影 印 或  縮 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申  請  人  (  含 自 然

                                                              本,
                                                  )
                                                            影
                 人及公司、行
                                                                     為外國
                 人  (  含  外國自  號  、其他  團  體  之負責人  ) ,則應以  之  身  分證 影 印  或 縮  如 照  像 方
                                                                  影
                                人及法人之負責人
                              然
                 式 留 存其護    照 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 本,  請 查  照 辦理。
           十九、銀行辦理往來          廠  商 員工  開  立薪  資 轉  帳 活儲  存款帳戶,可免向      遺失
               身分證   通  報 系統  進行  查詢  。
                                           財政部   89.1.14.  台財融第  89701150  號函
             旨
           主
                                        商之
                 關於
               :
                                                                分證通報
                 准 予  建議  銀行辦理往來  聯 合  徵 信中  廠 心  或內  員  工開立 部戶  薪  資轉帳  遺  活  儲存款戶時,  系
                                              政
                                                    役
                                                      司之
                                                              身
                                                            失
                     免向
                          金融
                 統 進行查    詢 一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並轉  知 所屬  會員  單位  。
           說明  : 二、  如  銀行往來    廠 商為合法    登 記 者  ,並可自行核對      員  工 身 分及證
                     明 薪  資之合理性,銀行可         免依  本部   87  年  12  月  4  日 台 財融第
                     87755614  號函 規定,進行查      詢 。
           廿 、銀行得與客戶事         先約  定,由   活 期存款帳戶     以 定期定   額方   式辦理   轉 帳
               或國外

                       匯等。
                     電
                                            財政部   89.2.8.  台財融第  89703121  號函
           主 旨  :貴  行申  請 辦理客戶事     先 約定  由 其 活  期存款帳戶,以定期定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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