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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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十八、為 遏止 效 ,應不 犯罪案 能 列為 件之發生,各金融機構辦理支存 被冒 名者 之 利 息 所 得 。 以 外存款開戶
金融
時 , 亦 應 確認 存戶身分並 留 存影本。
財政部 88.7.13. 台財融第 88735556 號函
主 旨 : 為 遏 止 金融 犯罪 案 件之發生, 請 轉 知 各 會員 機構,除支 票 存款戶
依 「支 票 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開戶時, 亦 應
確 認 存戶之 身 分,並以 影 印 或 縮 影 照 像 方式 留 存申 請 人 ( 含 自 然
本,
)
影
人及公司、行
為外國
人 ( 含 外國自 號 、其他 團 體 之負責人 ) ,則應以 之 身 分證 影 印 或 縮 如 照 像 方
影
人及法人之負責人
然
式 留 存其護 照 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 本, 請 查 照 辦理。
十九、銀行辦理往來 廠 商 員工 開 立薪 資 轉 帳 活儲 存款帳戶,可免向 遺失
身分證 通 報 系統 進行 查詢 。
財政部 89.1.14. 台財融第 89701150 號函
旨
主
商之
關於
:
分證通報
准 予 建議 銀行辦理往來 聯 合 徵 信中 廠 心 或內 員 工開立 部戶 薪 資轉帳 遺 活 儲存款戶時, 系
政
役
司之
身
失
免向
金融
統 進行查 詢 一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並轉 知 所屬 會員 單位 。
說明 : 二、 如 銀行往來 廠 商為合法 登 記 者 ,並可自行核對 員 工 身 分及證
明 薪 資之合理性,銀行可 免依 本部 87 年 12 月 4 日 台 財融第
87755614 號函 規定,進行查 詢 。
廿 、銀行得與客戶事 先約 定,由 活 期存款帳戶 以 定期定 額方 式辦理 轉 帳
或國外
匯等。
電
財政部 89.2.8. 台財融第 89703121 號函
主 旨 :貴 行申 請 辦理客戶事 先 約定 由 其 活 期存款帳戶,以定期定額 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