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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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79
十二、存款戶本人 因 特 殊 情 形無 法 親 自申 請 變更 印鑑而 授權他人辦理
時 ,金融機構應 確認 本人及代理人身分。
財政部 86.5.12. 台財融第 86621422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之存款人申 請 變更 印 鑑 ,應 由 存戶本人辦理。 惟 本人 因
特殊情 況 無 法 親 自辦理 而授 權他人為之時, 該 代理人除應出具 授
權 書 外,金融機構並應 確 認 本人及代理人之 身 分, 請 查 照 。
十三、 在 臺 無 住所之 香港 及 澳 門 居 民 在 國內金融機構開戶規定。
財政部 86.7.3. 台財融第 86629076 號函
主 旨 : 國內金融機構 得 辦理在臺 無 住 所之香港及澳門 居民 , 憑 香港護 照
或澳門護 照 , 依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 無 住 所之外國人開設新
臺 幣 帳戶注意事項」開設新臺 幣 帳戶, 請 查 照 。
十四、 修正 金融機構依客戶 識 別 密碼以電話 指 示 辦理存款 轉 帳業務有關
規定。
財政部 87.1.7. 台財融第 87700335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辦理 依 客戶 識別 密 碼 以 電話 指 示 轉帳業務, 得由 客戶之
活 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帳戶 ( 含 支 票 存款 ) 轉 入 同 一存戶之其
他帳戶或事 先 以 書 面 約定之第三人 特 定帳戶 ( 均含 他行 庫 ) ,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金融機構辦理客戶存款轉帳業務,應於 訂 約 前 告 知 客戶 契 約
內 容 ,交易 完成後 立 即 與客戶 確 認 及發 送 對帳 單 ,並 訂 妥 內
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交易安全及客戶權益。其中 若涉 及國外
匯款部分, 仍 應於正 式 開辦 前將 作業辦法 等函 報中央銀行外
匯 局 核 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