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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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75
請
釋
:
有關
811053740
號函
年
財融字第
主
旨
活
單 本部 替 81 期存款戶存 6 月 25 日 台 ,以 確 認 存款 餘 額 乙 案 ,本部原 規定 得
摺
以對帳
代
則 同 意 貴 行 得依 銀行法第 7 條規定,與存戶約定於開戶時不 簽
發存 摺 , 惟 應 檢 具有關業務 流 程及安全控管 措 施報部核備 後始
得 辦理,以保障交易安全, 復 請 查 照 。
六、合法 引 進之外 籍勞工 應 憑 內政部核發外 僑居留 證申 請 開 設新 臺幣帳
戶。
財政部 82.9.4. 台財融第 820407611 號函
主 旨 : 合法引進之外 籍 勞 工申 請 開設新臺 幣 帳戶,應 憑 內 政 部核發之外
僑 居 留 證辦理, 請 查 照 。
七、指定銀行經辦外匯 活 期存款業務得 以 對帳 單 代 替 存 摺 。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5.31. 台央外 ( 柒 ) 字第 1449 號函
主 旨 : 指定銀行 代 替 存 經 辦外匯 請 查 活 期存款 ( 含 外匯 優 利 存款 ) 業務, 得 以對帳
照
。
單
摺
,
八、金融機構 遇 有存戶 未 及 時領回 存 摺 之處理 方 式。
財政部 83.9.17. 台財融第 83318363 號函
主 旨 : 各金融機構應 嚴 格規定各 經 辦人 員 不 得 保管存戶之存 摺 , 遇 有存
戶 未 及時 領 回 存 摺 時,應 依 說明二 方式 辦理,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各金融機構 遇 有存戶 未 及時 領 回 存 摺 時,應 即 設 簿登 記,交
指定 主 管人 員集 中保管,並列 入 內部稽核項 目 內,定期查
是否
額
核其所記載日期、收
金額及
餘
。
符 ,並 儘速 以 電話 或發 付 函方式 通 知 客戶 洽領 與 電 腦 檔案 資 料 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