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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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75




                     請
                       釋
               :
                 有關
                                                       811053740
                                                                 號函
                                 年
                                              財融字第
           主
             旨
                              活
                        單 本部  替  81  期存款戶存  6  月  25  日  台 ,以  確 認  存款  餘  額 乙  案  ,本部原  規定  得
                                           摺
                  以對帳
                          代
                  則 同  意 貴 行  得依  銀行法第   7  條規定,與存戶約定於開戶時不               簽
                  發存  摺  , 惟  應 檢  具有關業務   流  程及安全控管      措  施報部核備     後始
                  得 辦理,以保障交易安全,           復  請 查 照 。
           六、合法    引 進之外    籍勞工   應 憑 內政部核發外      僑居留   證申  請 開 設新   臺幣帳
               戶。
                                           財政部   82.9.4.  台財融第  820407611  號函
           主 旨  : 合法引進之外      籍  勞 工申  請  開設新臺  幣 帳戶,應    憑 內 政  部核發之外
                  僑 居 留 證辦理,    請 查  照 。

           七、指定銀行經辦外匯           活 期存款業務得      以 對帳  單  代 替 存 摺  。

                                  中央銀行外匯局       83.5.31.  台央外  ( 柒 ) 字第   1449  號函
           主 旨  : 指定銀行  代  替  存 經 辦外匯  請  查 活 期存款      (  含 外匯  優  利 存款  )   業務,  得  以對帳
                                  照
                                    。
                  單
                          摺
                            ,
           八、金融機構      遇  有存戶   未 及  時領回  存  摺 之處理  方  式。
                                           財政部   83.9.17.  台財融第  83318363  號函
           主 旨  : 各金融機構應      嚴  格規定各   經 辦人  員  不 得 保管存戶之存      摺 , 遇 有存
                  戶 未 及時  領 回 存 摺 時,應   依 說明二   方式  辦理,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各金融機構        遇 有存戶   未 及時  領  回 存 摺 時,應  即 設  簿登  記,交
                      指定  主  管人  員集  中保管,並列      入  內部稽核項     目 內,定期查

                                                      是否
                                                    額
                      核其所記載日期、收
                                           金額及
                                                 餘

                                                             。
                      符 ,並  儘速  以 電話  或發  付 函方式  通 知 客戶  洽領 與  電  腦  檔案  資  料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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