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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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銀行法法令彙編
名
併列於戶
內。
司
名稱
號 或 團 體 ,應以其負責人 名義 申 請 開戶, 但 行 號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
或 團 體 名稱 可併列於戶 名 內。
三、銀行對於申 請 開戶之自 然 人,應核對 確 為本人,並 由 開戶人 依 約定
當 面親 自 簽名 或 蓋 章或 簽名 及 蓋 章於支 票 存款往來約定 書 暨 印 鑑 卡
上 ,並 留 存 身 分證 影 本,外國人開戶應在臺設有 住 所,並 須 留 存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無 行為 能 力 人及限制行為 能 力 人不 得 申 請 開戶。
被 拒絕 往來 未經 解除 者 ,不 得 申 請 開戶。
前 項之 審 核, 受 理開戶之銀行應 向票據 交 換 所查 詢 ,或 由 申 請 人 依
「 票據 交 換 所 受 理 票據 信用資 料 查 詢須知 」申 請 本人 票 信資 料 以 供
審
核。
四、銀行對於申
事業
記證明文件及營
(
公司 組織者 請 開戶之公司、行 供 公司 登 號 及其他 團 體 ,應 利 切 實 審 核 左 列證件 或繳 :
,應提
登
記證
納 營業 稅 證明 ) 。 但 尚 未 開 始 營業 者 , 得 在指定期 間補 驗 營 利 事
業 登 記證。
分公司申 請 開戶,應提出本公司 授 權分公司開戶之證明 書 。
行 號 應 持 有營 利 事業 登 記證。
其他 團 體 ,應 持 有 主 管機關 登 記證 照 或核 准成 立或備 案 之文件。
申 請 開戶,應 由 證 照 或文件記載之負責人 親 自辦理或 由受 理開戶
銀行 派 員 查實,並應對開戶申 請 人及其負責人準用第 3 點規定查
核之,
公司、行 但 其負責人為外國人 之開戶,應予實地查證。 者 ,不 須 在臺設有 住 所。
號
公司及具有法人人格之其他 團 體 之負責人, 未 留 有開立支 票 存款
戶之發 票 人 印 鑑 者 ,應 由 負責人代表法人 填 具 授 權 書 , 授 權人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