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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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釋    示 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                  設新  臺幣帳戶規定。
                                     財政部金融局     87.2.4.  台融局   第  87013622  號函

           主 旨  : 關於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設新臺                      幣  帳戶,應    請
                 徵 取 其本國法人       (  總 公司  )   之 授 權  書 及 依 本部  85  年  11  月  15  日

                 台 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 修正之「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               無 住 所
                 之外國人開設新臺         幣  帳戶注意事項」辦理,         請 查 照  。

           十六、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未成年     人開  立非支票存款之存款帳戶釋            疑。
                                            財政部   87.5.5.  台財融第  87720821  號函

           主 旨  : 關於  民  法第  1089  條修正  後未成   年人開立非支      票 存款之存款帳戶
                 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限制行為       能 力 人  持 父母  同  意 書 開戶   (  非支  票  存款戶之存款帳

                     戶,以    下 同  ) ,或  父  或 母 一  方 單  獨持  他 方  同 意  書 代  未成  年子
                     女 開戶,金融機構予以          受 理,  固  無問  題 。  惟若由  限制行為    能

                     力 人  持 父 或 母  一 方 同 意  書 開戶,或  父 或 母  一 方 單 獨  代 未成  年
                     子 女  開戶時,    依  修正  後民  法第  1089  條、  同  法第  1086  條及第
                     168  條之規   範  意旨,應係    無 權代理,存款      契 約 效 力  未 定,  視

                     他 方  是否  承 認  而 定 契 約  是否  有 效  ,金融機構應   無 認  定 父母  意
                                            宜據
                        法務部
                                行之「
                              印
                      依
                  三、  思  是否  一  致  之權限,更不  民 法  親  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 以  決  定  是否  受  理。     問
                      答 資  料 」,  民  法第  1089  條所  謂 「 重  大事項」  者  ,例  如未成
                      年子  女 繼  續 升  學  或 就  業、出國  讀  書  或 留  在國內、  皈 依  佛 門
                      出  家 等 事  由均  屬之,  惟  具 體  個案仍  應 由  法  院認  定。  無  行為

                      能  力 或限制行為     能 力  之  未成  年人,在金融機構開立         單  純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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