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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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銀行法法令彙編
十五、釋 示 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 設新 臺幣帳戶規定。
財政部金融局 87.2.4. 台融局 第 87013622 號函
主 旨 : 關於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設新臺 幣 帳戶,應 請
徵 取 其本國法人 ( 總 公司 ) 之 授 權 書 及 依 本部 85 年 11 月 15 日
台 財融第 85536740 號函 修正之「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 無 住 所
之外國人開設新臺 幣 帳戶注意事項」辦理, 請 查 照 。
十六、民法第 1089 條修正後未成年 人開 立非支票存款之存款帳戶釋 疑。
財政部 87.5.5. 台財融第 87720821 號函
主 旨 : 關於 民 法第 1089 條修正 後未成 年人開立非支 票 存款之存款帳戶
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限制行為 能 力 人 持 父母 同 意 書 開戶 ( 非支 票 存款戶之存款帳
戶,以 下 同 ) ,或 父 或 母 一 方 單 獨持 他 方 同 意 書 代 未成 年子
女 開戶,金融機構予以 受 理, 固 無問 題 。 惟若由 限制行為 能
力 人 持 父 或 母 一 方 同 意 書 開戶,或 父 或 母 一 方 單 獨 代 未成 年
子 女 開戶時, 依 修正 後民 法第 1089 條、 同 法第 1086 條及第
168 條之規 範 意旨,應係 無 權代理,存款 契 約 效 力 未 定, 視
他 方 是否 承 認 而 定 契 約 是否 有 效 ,金融機構應 無 認 定 父母 意
宜據
法務部
行之「
印
依
三、 思 是否 一 致 之權限,更不 民 法 親 屬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 以 決 定 是否 受 理。 問
答 資 料 」, 民 法第 1089 條所 謂 「 重 大事項」 者 ,例 如未成
年子 女 繼 續 升 學 或 就 業、出國 讀 書 或 留 在國內、 皈 依 佛 門
出 家 等 事 由均 屬之, 惟 具 體 個案仍 應 由 法 院認 定。 無 行為
能 力 或限制行為 能 力 之 未成 年人,在金融機構開立 單 純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