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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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銀行法法令彙編
提
:
金融機構在不
說明
確
話 銀行服務,並應 違反 相關金融及 實作 好 資 消 費 者 保護法 令下 , 得 料 供 行動 電
訊
之安全控管及交易資
之安全維
護, 隨 時 檢討 改進安全機制, 且 不 得 有 受 理客戶申 請 行動 電話 之
情 事。以行動 電話 辦理存款轉帳 者 ,應 依 本部 87 年 1 月 7 日 台
財融第 87700335 號函 之規定辦理, 惟 轉帳金額在新臺 幣 10 萬元
以 下者 , 得 不 受 應事 先 約定第三人 特 定帳戶之限制。
廿 四、依客戶 電話 指 示 辦理存款 轉 帳及 網路 銀行業務,得 以電子郵 件 寄
單
。
發對帳
財政部金融局 90.10.22. 台融局 字第 0090723995 號函
主 旨 : 關於 依 客戶 電話 指 示 辦理存款轉帳業務及辦理 網路 銀行業務
, 得 否 以 E-MAIL 方式 寄 發對帳 單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鑒 於 目前 E-MAIL 之 普 及性及以 該方式 寄 發對帳 單 之時 效 性
考量 ,銀行於 訂 妥 內部控制及 風險 管理制度以保障客戶交易
安全及權益 下 , 得 與客戶約定以 E-MAIL 方式 寄 發 依 客戶 電
話 指 示 辦理存款轉帳業務及辦理 網路 銀行業務之對帳 單 , 惟
因尚 非所有客戶 均 設有 E-Mail 信 箱 , 爰 銀行 需 於相關 契 約
中予客戶 。 選擇 以 郵寄 或 E-Mail 方式 寄 送 對帳 單 之 選擇 權
利
廿 五、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 實 施 雙重 身分證明 文 件 查 核。
金管會 93.8.4. 金管銀 字第 0938011385 號函
一、金融機構 受 理開戶 ( 包括個 人戶及非 個 人戶 ) ,應實施 雙 重身 分證
明文件查核及 留 存 該身 分證明文件。 個 人戶部分,除 身 分證外,並
應 徵 取 其他可資證明 身 分之文件, 如 健 保卡、護 照 、 駕 照 或 學 生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