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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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銀行法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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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機構在不
           說明
                                  確
                 話  銀行服務,並應   違反  相關金融及 實作  好  資  消  費  者  保護法  令下  ,  得 料  供  行動  電
                                            訊
                                              之安全控管及交易資
                                                                   之安全維
                 護,  隨 時  檢討  改進安全機制,       且 不 得  有 受 理客戶申   請 行動   電話  之
                 情 事。以行動      電話  辦理存款轉帳      者 ,應  依  本部  87  年  1  月  7  日 台
                 財融第    87700335  號函 之規定辦理,      惟 轉帳金額在新臺       幣  10  萬元
                 以 下者  ,  得 不 受 應事  先 約定第三人     特 定帳戶之限制。

           廿 四、依客戶      電話  指 示  辦理存款   轉 帳及  網路  銀行業務,得      以電子郵     件 寄

                       單

                          。
                 發對帳
                               財政部金融局      90.10.22.  台融局   字第  0090723995  號函
           主 旨 : 關於  依 客戶   電話  指 示  辦理存款轉帳業務及辦理          網路  銀行業務
                 , 得 否 以  E-MAIL  方式  寄 發對帳   單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鑒 於  目前  E-MAIL  之 普 及性及以    該方式   寄 發對帳    單 之時  效 性
                     考量   ,銀行於    訂 妥 內部控制及     風險  管理制度以保障客戶交易

                     安全及權益      下 ,  得 與客戶約定以      E-MAIL  方式  寄  發 依 客戶  電
                     話 指  示 辦理存款轉帳業務及辦理           網路  銀行業務之對帳        單 , 惟
                     因尚   非所有客戶     均  設有  E-Mail  信 箱 ,  爰 銀行  需 於相關  契 約

                     中予客戶 。     選擇  以  郵寄  或  E-Mail  方式  寄  送 對帳  單  之  選擇  權
                     利

           廿 五、金融機構受理開戶應            實 施 雙重  身分證明    文  件 查 核。
                                       金管會   93.8.4.  金管銀   字第  0938011385  號函

           一、金融機構       受  理開戶   (  包括個  人戶及非    個 人戶  ) ,應實施   雙  重身  分證
               明文件查核及       留 存 該身  分證明文件。      個  人戶部分,除     身 分證外,並

               應  徵 取 其他可資證明      身 分之文件,     如 健  保卡、護   照 、 駕 照  或 學 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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