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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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295
此種付款方式純係信用交易,買方不須承兌匯票或提供擔保品,在
國際貿易多種付款方式中,O/A 比 D/A 付款方式對買方更為便利 (因買方
對每批進口貨物不須前往銀行承兌匯票,就能直接從賣方寄來之貨運單
據領貨,僅須於約定付款日期前往銀行匯款給出口商,可節省匯票印花
稅,銀行辦理貨運單據及匯票代收手續費用以及處理相關業務及往返銀
行之人工、時間成本) 但對出口商而言,卻必須負擔較大風險,故一般出
口廠商通常不願輕易嘗試,銀行對這種還款來源、貨運單據無法掌握之
融資亦興趣缺缺。
惟隨著國際貿易漸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之趨勢,賣方紛以提
供更優惠之付款條件做為競爭手段而日益盛行。
另外,對出口貨物須以航空運送者 (例如高單價之禮品、女裝、飾
品、精密機器或高科技之電子零配件等),因有一份空運提單聯隨機運送
(Consignee 聯) 當航空公司於貨物到達目的地時,即可依據該隨機提單
聯,通知國外進口商前往提貨,國外進口商不須先行付款 (D/P) 或辦妥承
兌匯票 (D/A) 即可提貨,過去此種付款方式之交易因不為託收方式
(D/P、D/A) 輸出綜合保險所涵蓋,故當時無法投保,目前中國輸出入銀
行已奉准開辦此項輸出保險業務,職此之故,為規避信用風險等,建議
業者今後以航空運送且用記帳方式出口交易,即可利用中國輸出入銀行
記帳方式 (O/A) 輸出保險獲得保障。從而,對貨物裝船後國外進口商才
以 T/T 方式交付貨款予出口商之出口交易,其交易風險與 O/A 方式相
同,故建議國內出口廠商亦可考慮在買賣契約中將以 (T/T) 方式貨到付款
之交易條件改為 O/A 交易方式,如經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進口商徵信調
查通過,即可投保記帳方式 (O/A) 輸出保險,俾使風險轉嫁,擴大出口
貿易,並容易得到銀行融資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