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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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297
價額。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額之 90%為限,由輸銀依進口商之
信用狀況 (等級) 核保決定之。輸出匯票金額以外幣表示者,其保險
價額及保險金額,按裝運日之外匯市場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七、保險費率:按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況等釐訂基本費
率。另依據進口商之信用狀況,按基本費率訂定增減費率。同時,
為鼓勵出口廠商投保本保險,若同一出口廠商在同一年內(即有效保
險期限內)投保之件數及保險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標準,且該年度無賠
案發生者,則其保險費率給予若干之折扣 (即「多件折扣」)。惟貨
物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按基本費率加收 15%。
八、賠償金額:以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險金額與保險
價額之比例計算之。
九、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危險事故發生,並與
輸銀會商保全措施後,檢具下列必要文件向輸銀辦理請求賠償手
續:
1. 賠償申請書。
2. 保險證明書。
3. 出口報單或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
4. 買賣契約原本。
5. 商業發票。
6. 提單全套 (但進口商已提貨提供已提貨之證明文件)。
7. 進口商拒絕付款相關文件 (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破產證明文
件)。
8. 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之證明文件。
9. 進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
10.其他必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