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308

2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二)記帳方式 (O/A) 輸出綜合保險內容簡述如下:


                           我國廠商從事輸出貿易或海外投資時,難免因發生進口地的政治危
                       險或進口商的信用危險,而造成損失。如果在輸銀投保了輸出保險,這
                       些損失,將可獲得賠償。如此大家可以更積極對外拓展貿易及從事海外

                       投資,此外還可以憑輸銀簽發的保險證明書,向其他銀行洽詢融資事

                       宜。
                       一、承保對象:本保險由本國出口廠商以記帳方式(OPEN ACCOUNT,
                           O/A)與國外進口廠商簽定買賣契約,由本國或第三地輸出貨物者。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出口廠商

                       三、保險標的:輸出貨款
                       四、承保範圍:本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

                           期間內,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
                           給付之責任。

                            1. 信用危險
                              •進口商宣告破產者。

                              •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者。
                              •進口商到期不付款者。

                            2. 政治危險
                              •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

                              •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
                                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者。

                       五、保險責任期間:自輸出貨物裝運日起至預計貨款收回日止。

                       六、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但買
                           賣契約所載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物總價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