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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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之證明文件;
進出口商間之往來文件;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輸銀原則上於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辦妥請求賠償手續
後,二個月內給付保險金。
2. 作業手續
(1) 徵信調查
對進口廠商徵信調查:出口商可委託國外徵信機構辦理,或委
託輸銀代辦,並自行負擔徵信費用。
申請信用限額:得到進口商徵信資料後,即向輸銀申請信用限
額,由要保人填具「國外進口商徵信資料」送交輸銀,輸銀
據此評定國外進口商信用等級,並核定信用限額後,即填發
「國外進口商信用限額核定通知書」送交出口廠商,作為核
保之依據。
(2) 填送要保書
要保人 (出口商) 填送「託收方式 (D/P、D/A) 輸出綜合保險要
保書」
輸銀簽發「託收方式 (D/P、D/A) 輸出綜合保險單」送交出口
廠商後投保手續即告完成。
(3) 填送貨物輸出通知書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出口廠商凡對核訂有限額之國外進口商,
以 D/P、D/A 方式輸出貨物,在貨物裝船之日起五日內,應詳實
填寫「貨物輸出通知書」,通知輸銀憑以簽發「保險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