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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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289
(7) 保險費率
按付款條件 (D/P 或 D/A)、保險期間長短、進口地區政治經濟情
況等釐訂基本費率。另依據進口商之信用狀況,按基本費率訂定
增減費率。同時,為鼓勵出口商投保本保險,若同一出口商在同
一年內 (即有效保險期限內) 投保之件數及保險金額累計達到一定
標準,且該年度無賠案發生者,則對其保險費率給予若干之折
扣。(即「多件折扣」)。惟貨物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按基本費
率加收 15%。
(8) 賠償金額
以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
例計算之。
(9) 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
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發生危險事故,並與輸銀會商保全措施
後,檢具下列必要文件,向輸銀請求賠償手續:
賠償申請書;
保險證明書;
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如經濟部國貿局更改此項規定時,
則依其最近規定辦理,此外輸出貨物如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
免提供。)
買賣契約原本;
輸出匯票正本;
商業發票;
提單全套 (如付款條件 D/A 方式,而進口商已承兌提貨者免送);
拒絕證書 (可委託往來銀行辦理,如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
供破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