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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所致損失,中國輸出入銀行 (以下簡稱輸銀)
                               負賠償責任。

                               □信用危險
                                 甲、進口商宣告破產者。

                                 乙、國外受託銀行憑輸出匯票向進口商為付款之通知 (付款交
                                     單 D/P)  或為承兌之提示或承兌後之付款通知 (承兌交單

                                     D/A) 時,進口商行蹤不明,經當地政府機關證明屬實者。
                                 丙、以付款交單方式 (D/P) 輸出,進口商不付款。

                                 丁、以承兌交單方式 (D/A)  輸出,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票或承
                                     兌輸出匯票,到期不付款。

                               □政治危險
                                 甲、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

                                 乙、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等,
                                     以致中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貨物由第三國裝運出口

                                     者,因輸入目的地或轉口地政府禁止或限制進口所致損

                                     失,輸銀不負賠償責任。)
                            (5) 保險責任期間:
                               自輸出貨物裝船日起至貨物收回日止。

                            (6) 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

                               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貨物總價
                               時,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額之

                               90%為限,由輸銀依進口商之信用狀況 (等級) 核保決定之。
                               輸出匯票金額以外幣表示者,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按裝船日

                               之外匯市場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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