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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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A. 以海運為例
包含三套提單之提示,裝載港口分別為基隆、台中、高雄 (同一航
次,同一目的地,不同裝運日期),如 L/C 規定裝載港為台灣任一港口,
不屬分批裝運。如 L/C 規定裝載港為高雄,則裝載港為基隆或台中之提
單卻未依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仍構成「裝載港不符」之
瑕疵。
B. 以空運為例
包含三套空運提單之提示,起運地機場分別為桃園 (中正機場)、台
中 (清泉崗機場) 、高雄 (小港機場),但屬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 (新加
坡),不同裝運日期,如 L/C 規定從台灣任何機場為起運地機場,不屬分
批裝運如 L/C 規定起運地機場為桃園中正機場,則起運地機場為台中,
或高雄之空運提單,則不符合 UCP600 第 23 條 a 項 (IV) 款之規定,構成
起運機場不符之瑕疵。
C. 以快遞投郵為例
由於快遞及投郵服務,考量在以人力做宅配到戶之服務 (DOOR TO
DOOR SERVICE),對每件貨物所能負荷之重量,體積或包裝均有極限,
因此拖運之貨物逾此上限,則須折成一件以上託運,而簽發一份以上之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只要快遞收據 (如 DHL) 或郵政業者
(中華郵政),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日期加蓋收件單位之圖章並寄往同一目的
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