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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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A. 以海運為例
                           包含三套提單之提示,裝載港口分別為基隆、台中、高雄 (同一航

                       次,同一目的地,不同裝運日期),如 L/C 規定裝載港為台灣任一港口,
                       不屬分批裝運。如 L/C 規定裝載港為高雄,則裝載港為基隆或台中之提

                       單卻未依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仍構成「裝載港不符」之
                       瑕疵。


                            B. 以空運為例

                           包含三套空運提單之提示,起運地機場分別為桃園 (中正機場)、台
                       中 (清泉崗機場)  、高雄 (小港機場),但屬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 (新加

                       坡),不同裝運日期,如 L/C 規定從台灣任何機場為起運地機場,不屬分
                       批裝運如 L/C 規定起運地機場為桃園中正機場,則起運地機場為台中,

                       或高雄之空運提單,則不符合 UCP600 第 23 條 a 項 (IV)  款之規定,構成
                       起運機場不符之瑕疵。


                            C. 以快遞投郵為例

                           由於快遞及投郵服務,考量在以人力做宅配到戶之服務 (DOOR TO
                       DOOR SERVICE),對每件貨物所能負荷之重量,體積或包裝均有極限,

                       因此拖運之貨物逾此上限,則須折成一件以上託運,而簽發一份以上之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只要快遞收據 (如 DHL)  或郵政業者

                       (中華郵政),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日期加蓋收件單位之圖章並寄往同一目的
                       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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