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金融業的新3C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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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風暴、弊案、法遵長               67





                          第三節 法遵長之權威遭質疑



                   根據金管會 106 年 3 月 22 日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0150 號令
               修正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2 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

               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
               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

               向董 ( 理 ) 事會及監察人 ( 監事、監事會 )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

               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
               董 ( 理 ) 事及監察人 ( 監事、監事會 ),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

               董 ( 理 ) 事會。法遵單位對法令遵循的考核在簽報總經理後送董

               事會,作為人事考評的依據,金管會希望藉此達到法遵制度的有
               效性。「法遵意識」的養成,需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在風險基礎

               原則 (Risk-Based Approach) 下,拓過真實人際互動及數位方式互
               動,進行交易控管和通報,客戶風險審查與評級,務必在認知客

               戶的前提下 (Know your customer,簡稱 KYC),達到客戶審查 (

               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 CDD) 的境界。
                   金融業的法遵長最需要有「公司治理」的概念,而「防制

               洗錢」更是責無旁貸;公司治理是一套程序、慣例、政策、法
               律及機構,影響著如何帶領、管理及控制公司;包括公司內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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