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金融業的新3C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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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身Bank4.0的新金融人!




              下:
              ( 一 ) 依銀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兆豐銀行新臺幣 1,000 萬元罰
                   鍰,併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且自處分
                   生效日起,暫停該行申請增設海外分支機構至本案缺失完成改善
                   為止。
              ( 二 ) 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解除蔡○○於兆豐金融控股公
                   司所派任兆豐銀行法人代表之董事職務,並命令該行解除吳○○
                   之總經理職務、黃○○之紐約分行經理職務、梁○○之副總經理
                   職務、劉○○之總稽核職務、陳○○之法遵長職務。

              其他:
              ( 一 ) 兆豐銀行前總經理徐○○擔任總經理期間,紐約分行有未申報疑
                   似洗錢交易之缺失,惟其擔任總經理期間,美國主管機關對紐約
                   分行之評等均維持滿意,且 DFS 於 104 年 1 月進行檢查後之處理
                   期間,其已離職,於 105 年 8 月 16 日接任董事長後亦積極處理本
                   案,爰由兆豐銀行檢討其責任,併其他失職人員責任,將懲處情
                   形函報金管會。
              ( 二 ) 金管會正積極研議強化監理之具體作法,包括修正「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如:將國外主管機關
                   調降評等或處分列為銀行應立即向金管會通報之事項,或將銀行
                   業重大偶發通報之規定納入該辦法。金管會將於下週邀集相關機
                   關、學者專家及銀行業者會商,徵詢各界意見。金管會表示,將
                   於行政院指示期限內,提出具體之監理改進方法。
              ( 三 ) 法務部研擬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金管會將積
                   極協助法務部推動完成修法,並加強向金融機構管理階層及從業
                   人員進行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宣導。
              資料來源:
              1. 金管會 2016 年 9 月 14 新聞稿「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署 (DFS)
                裁罰美金 1.8 億元一案,金管會對該行及相關人員之行政處分」: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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