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銀行家雜誌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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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協議III規定全面朝向金控化發展。NACF                         括讓與商業銀行,家數從1991年的74  家,減
              因經營國際性金融業務,依規定資本適足率不                             少至2017年的23家。
              得低於  8%,惟基層農協因區域性之故,BIS不得                             惟信合社家數雖減少,但其獲利能力、資
              低於4%。值得注意的是,2012  年將金融與非金                        產品質、風險承擔能力等表現,並不亞於國內
              融業務分離,形成農協金融集團(NHFG)和農                           商業銀行。然近年隨經營環境及金融科技改

              協農業集團(NHAG),NHFG控股公司旗下成立                         變,來自商業銀行、農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
              銀行、人身保險及產險等7家子公司,NHAG則下                          的激烈競爭、金融消費者習慣轉變、金融人才
              設農產交易、飼料等13家子公司。其中農協銀                            不足、傳統業務及客層面臨挑戰等因素,均衝擊
              行(NH  Bank)由NACF百分之百投資,提供社員                      信合社發展。就金融科技影響來看,信合社資訊
              及消費者銀行服務,2013年獲《亞洲銀行家》雜                          設備較銀行落後,但多數信合社尚未有感,因社
              誌遴選為最佳信用風險管理銀行,2015年加速                           員多以銀髮族居多,然該社員高齡後可能逐漸流
              發展FinTech並與三星手機合作提供行動支付服                         失,而年輕的社員對網路科技需求較高,凸顯出
              務,並成立金融技術中心(NH Fintech Cooperation               信合社資訊系統相對不足,惟資訊設備投資耗
              Center),藉由農協行動銀行提供帳戶管理、快                         費高,對營運影響甚大。再者,就高齡化議題

              速小額貸款、小額電匯及客製化金融等服務,至                            而言,除社員客群老化外,員工年齡亦偏高,不
              2016年以智慧型手機進行交易的顧客成長至                            利因應未來營運挑戰。事實上,信合社是以回
              1,000萬人。2017年農協金融集團總資產高達                         饋社員、服務地區企業、弱勢國民等為主的非
              3,036億美元,依據《The  Banker》雜誌銀行排名                   營利機構,對社員開展高齡金融服務最為適
              資料,NHFG位居韓國第7,全球則為第110名。                         合。目前金管會已開放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未
                                                               來建議可發展安養信託,甚至與長照機構結合
              台灣》                                              開辦預收款信託等業務;更長遠者,可在法定

              回饋社員、服務鄉里,著眼高齡金融商機                               自有資本比率條件下,爭取轉投資現有或新設
                                                               立之長期照護中心,以完善服務信合社社員的
                  我國信合社發展緣起於日治時期,自「台                           高齡需求。
              北信用組合」於1910年設立至今已經超過百                                 觀諸日、韓合作金融發展模式,對信合社
              年歷史,惟未設專法,管轄單位歷經變革,至                             作為基層金融的主要環節仍保有其必要性,惟
              1970年行政院決議歸屬為「類金融機構」,由                           無論如日本成為似商銀般的信用金庫或韓國發
              財政部管理,並限制新社設立,故1972年成立                           展為金融控股公司,透過調整組織架構、業務
              的「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為我國最後1                             分離,或藉由金融科技整合資源提供金融服務
              家成立的信合社。此後隨業務規模擴大,加上                             均有其獨到之處。目前,我國信合社金融服務

              1985年的台北十信事件,在既有法規無法順應                           能否因應未來需求,主要在定位是否能爭取更
              監理與業務需求下,《信用合作社法》於1993                           大的發展空間,以及能否透過金融科技數位轉
              年通過,然1995年的彰化四信擠兌事件,使信                           型維繫功能與價值。(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
              合社面臨嚴峻考驗,許多紛紛改制、合併或概                             訓院金融研究所代理副所長、助理研究員)





                                                                                         台灣銀行家2018.11月號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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