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家雜誌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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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差異,經當局審慎改良後而落實。日本
合作金融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組合、農 之商業銀行,並具有回饋社員及相互扶助合作
漁業協同組合等,由於設立係以社員或組合 精神。同時金融廳設立「信用金庫中央金庫」
員的相互扶助為目的,交易對象以會員為原 及「全國信用組合連合會」,強化中央機構領
則,但在一定的範圍內,仍准許與非會員進行 導之集團方式運作,並擔任資金餘絀調節及餘
交易。 裕資金運用,類似中央銀行角色。
信用組合自明治時期即依《產業組合法》 近年來,日本經濟長期低迷,少子老齡
設立,至昭和初期成為農家及中小型工商業 化、企業外移日益嚴重,再加上金融科技蠶食
者的主要融資機構,對推動日本國民經濟的 市場等原因,導致合作金融組織的營運日益困
成長,貢獻至鉅,進入工業化時期後,以都 難,金融廳更指出,2020年後不僅信用金庫
市中小企業融資為主的市街地信用組合急速成 與信用組合的放款餘額將大幅下降,且半數將
長,直至1951年《信用金庫法》實施,組合規 虧損。因此提出六大發展策略,包括收益結構
模較大者改制為信用金庫。惟小規模者仍以組 改善、交易對象支援、深耕地區經營、地方振
合型態續存,然因設立標準放寬,組合家數仍 興、事業性評估落實及人才培育等,以求在嚴
持續增加,據日本金融廳統計,目前信用金庫 苛的競爭環境中脫穎而出,並持續彰顯合作金
及信用組合分別各有261家、148家。 融的功能。
1980年代開始,由於金融自由化、國際
化、社會經濟環境變化,1996年推動金融大改 韓國》
革,業務大幅放寬與商業銀行幾無差別,亦取 落實風險管理與信用評分 ,確保財務穩定
消信用金庫收受存款僅限社員限制,信用金庫
定位介於銀行與組合之間,成為以營利為目的 依據韓國金融監督局(F S S)之監理分
台灣銀行家2018.11月號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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