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家雜誌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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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通過,期盼為國內創建一個更適合與國際接軌的商業環境。(圖/達志影像)

              害關係人也可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登記。                                              東臨時會。

                  SOGO百貨經營權爭議中,遠東集團董事                              「大同條款」最早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
              長徐旭東、前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直接明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
              負責人李恆隆及太平洋建設公司創辦人章民                              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
              強,三人官司打了10多年,目前經營權仍在                             團提出再修正動議,增加持股時間為繼續3月以
              遠東集團手中。                                          上的附帶條件,獲得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由於「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                                 此次重大修法有利於股東針對公司有急迫
              則,且S O G O個案已有法院判決。因此,經                          性經營決策提供制衡及參與的管道,也可防止
              濟部認為此次修法不會影響已判決確定的                               公司董事會藉故不召開股東臨時會,有助提升
              訴訟,代表遠東集團的S O G O經營權不受影                          公司監理效果。雖然新修訂條文可杜絕「萬年董

              響。但李恆隆主張不溯及既往並無入法,將                              事」,受到不少人認可,卻也為市場派開了一扇
              向經濟部提撤銷太流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拿回                             大門。可以預見的是,未來董監事持股不高的公
              SOGO經營權。                                         司將面臨更頻繁的經營權之爭。
                                                                   基本上,《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是公開
              「大同條款」引發新衝擊                                      發行公司,依「特別法」(《證交法》)優於
                                                               「普通法」(《公司法》)原則,等於只有非
                  另一個爭議條文為俗稱「大同條款」的第                           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大同條款」,公發公司仍依

              173-1條。三讀條文明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                         《證交法》規定。由於《公司法》的「大同條




                                                                                          台灣銀行家2018.9月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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