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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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趨勢挑戰
理階層進行通報的活動,有著重大的缺陷。同時要求美南公司要
聘請一位獨立顧問,對於該銀行的反洗錢法遵機制進行綜合性審
查,並對該銀行應執行之各種新措施和程序給予適當的建議。
比較美國及我國之董事義務判斷標準,我國實務似以知情與
否為判斷,而美國法係以董事是否建立資訊蒐集及查核系統為標
準,後者較符合注意義務之故意、過失標準,且較為具體,並得
佐以鑑定意見,應較為明確而值為我國實務參考。
台灣企業經營者、經理人普遍對法遵不夠重視,台灣是法治
國家,政府應有戰略改善法遵實務,台灣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
須強化法遵執行計畫,綜觀下列 3 大面向供參。
台灣企業強化法遵之建議
首先,為避免類似案例再次發生,政府應重新規劃法遵策略
地圖:要求金融及資本額一定金額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設置專任或
兼任法遵主管;所有產業主管機關對上述公司之法遵計畫應為定
期查核或要求自行查核;對重大未善盡法遵監督義務之公司,請
投資人保護中心研議其董事責任;司法部門衡量當事人刑事責任
時,應考量企業法遵計畫;公司年報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記
載法遵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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