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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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過去相當著名的 Caremark 監督失靈案,該公司某些經理人及
員工可能違反聯邦《反醫療推介費用法》(Anti-Referral Payments
Law)。 該法禁止醫療照顧提供者藉由支付各種形式之酬金,來
誘使他人將使用老年保健醫療制度 (Medicare) 或醫療補助制度
(Medicaid) 的病患推介給這些提供者。 而原告主張卡爾馬克的董
事已經違反其等的受託人義務,這些董事「容任一個情況的發展
與持續進行,該情況使得公司暴露於極大的法律責任之中;其等
上開行為使他們違反須主動對公司營運表現進行監督的義務。」
法院以為該案清楚說明構成董事監督責任之前提要件:1. 董
事完全未實行任何通報或資訊蒐集系統或控制措施;2. 抑或董事
確已實施如此的系統或控制措施,卻有意的不去監督或監管該等
系統或措施的運作,以致於董事未能得知其應注意的風險或資
訊。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要課予董事責任,須證明董事確實知
道他們未履行其受託人義務。 在董事不履行一個明知之作為義
務,反而顯示其有意忽視其任務的情形,他們因未本於善意履行
該受託人義務,違反其忠實義務。
另一案例發生在 2004 年,美南公司未能實施合適的反洗錢
機制 (BSA / AML program) 遭裁罰,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缺乏合
適之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的監督,而且基於監督和監管之目的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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