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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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趨勢挑戰






                   此外,CCO 必須認知其非法務長及主管,並基於該認知與其

               密切合作,始能確保風險評估、調查及監督的品質及有效性;同
               時須對公司經營決策及法律問題負責,建議具備公司之調查員、

               警察或財經專家等多重身分。 再者,董事會若能與 CCO 設定一

               實際目標以及工作職責,將可促使 CCO 集中執行法遵計畫。 董
               事善盡法遵之監督責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議題,亦為企業永續經

               營的基礎,不容輕忽!


               判斷董事是否違反法遵監督義務之標準

                   英美法中認為董事對公司所負擔義務,是以 fi duciary duty 為

               其上位概念,fi duciary 一語,出諸拉丁文 fi duciarius,意謂受 fi des

               ( 信賴、信託 ) 之人,故凡是有人居於與他人間屬於信賴關係之地

               位時,均稱為 fi duciary。
                   英美法制認為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為一種信任關係。根據此

               一關係,董事受股東之信任、信賴。為了不使其違反信任關係,

               遂課以董事受託人義務。 此項義務之下包括: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與忠實義務 (duty of loyalty)。 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於 2006 年

               華德迪士尼公司案 (In re Walt Disney Co. Derivative Litigation) 判

               決,又將善意 (good faith) 納入受託人義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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