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P. 258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表)培育法遵專業人才,從教育訓練做起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 《金融控股公司及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應注意事項》第8-1條
法規
第18條 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32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金控公司及銀行總 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
專責主管、專責單位 機構法令遵循主
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管、法令遵循單位
規範 督導主管。 所屬人員、國內外
人員 營業單位、資訊單
位、財務保管單位
及其他管理單位之
法令遵循主管。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 ◎本辦法於 106年 ◎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
遵循或防制洗錢及 3月2日修正發布 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
打擊資恐人員 3年 前,現任已任職 體訓練計畫,參加相關訓
以上者。 專責法令遵循人 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 員或主管滿5年 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當地
機構所舉辦 24小時 者。 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以上課程,並經考 ◎參加主管機關認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 定機構所舉辦30
證書。但106年6月 小時以上課程,
30日前充任者,專 並經考試及格且
責主管及專責單位 取得結業證書。
資格
人員得於充任後半 ◎國外營業單位法
條件
年內取得證書,國 令遵循主管係自
內營業單位督導主 當地聘任者,得
管得於充任後 1年 依金控公司及銀
內取得證書者。 行自行擬訂之具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 體訓練計畫,參
機構舉辦之國內或 加 30小時以上
國際防制洗錢及打 相關訓練課程及
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測驗,足證其已
照者。 具備熟知當地法
令規定之相關能
力。
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