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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表)培育法遵專業人才,從教育訓練做起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       《金融控股公司及       《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
                   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銀行業內部控制及       應注意事項》第8-1條
             法規
                   第18條            稽核制度實施辦
                                   法》第32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金控公司及銀行總       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
                   專責主管、專責單位       機構法令遵循主
                   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       管、法令遵循單位
             規範    督導主管。           所屬人員、國內外
             人員                    營業單位、資訊單
                                   位、財務保管單位
                                   及其他管理單位之
                                   法令遵循主管。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       ◎本辦法於 106年     ◎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
                    遵循或防制洗錢及         3月2日修正發布       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
                    打擊資恐人員 3年        前,現任已任職        體訓練計畫,參加相關訓
                    以上者。             專責法令遵循人        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         員或主管滿5年        具備防制洗錢及熟知當地
                    機構所舉辦 24小時       者。             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以上課程,並經考       ◎參加主管機關認
                    試及格且取得結業         定機構所舉辦30
                    證書。但106年6月       小時以上課程,
                    30日前充任者,專        並經考試及格且
                    責主管及專責單位         取得結業證書。
             資格
                    人員得於充任後半       ◎國外營業單位法
             條件
                    年內取得證書,國         令遵循主管係自
                    內營業單位督導主         當地聘任者,得
                    管得於充任後 1年        依金控公司及銀
                    內取得證書者。          行自行擬訂之具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         體訓練計畫,參
                    機構舉辦之國內或         加 30小時以上
                    國際防制洗錢及打         相關訓練課程及
                    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測驗,足證其已
                    照者。              具備熟知當地法
                                     令規定之相關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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