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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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評析






                   因一旦入法,政府就須解釋什麼是道德,也就極易陷入「管

               理眾人之事」的深水區。 這樣修公司法猶如擁抱政治,而公司
               法旨在促進投資,故這項修正似非促進經濟發展之必要!如說這

               些新規定意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正途是修定證券交易法,而非

               借道公司法,擴大打擊面。如便宜行事,公司法法制只會更加紊
               亂。

                   實驗莫大於引起質變,如規範實質受益人,可能將公司法蟬

               變為反洗錢法!

                   公司法會變調,並非危言聳聽,最有名之例是德國:長期由

               勞工董事主導董事會,故國際間學者認為德國的公司法已變成勞
               動法規。

                   在國際上,G20 的確於 2014 年訴求企業組織最終所有權人

               的透明化;歐盟也有普遍立法的趨勢。英國已有電子化的揭露平
               台;加拿大因設立公司甚為方便,反被不肖份子利用來「雪洗」

               ( 即 snow-wash ) 黑錢,最近還登上《經濟學人》雜誌。

                   加以兆豐金控在美申報缺失受到嚴懲,更是雪上加霜。在此

               氛圍之下,適巧碰上公司法修正,使它意外成為搶救台灣金融界

               國際聲譽的救生圈。
                   假設台灣所有公司都可能洗錢,將近 700,000 家公司每月都

               查報大股東或內部人,社會成本極鉅。授權排除申報,裁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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