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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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股東者,則建議法人董事代表人宜改由「外部人」兼任被投資金

           融業的董監事,例如臺灣銀行派任到華南金控擔任董事,此董事
           建議改為外部人,而非臺銀內部的經理人。

               換句話說,在「金金分離」政策下,有意投資金融業者不能

           兼任多家銀行董事,但排除政府持股的公股行庫不受限,即財政
           部持有的公股行庫,仍可由財政部指派代表。不過,財政部代表

           雖然可以在不同銀行代表政府利益擔任董事,且不以一家銀行為

           限,惟須由外部人出任,即不要派公股銀行內部經理人到另一家

           公股銀行出任董事。


           增加自然人董事席次

               針對金融業設立「自然人董事」,金管會將循序漸進推動。

           原則上,所有金融業都必須遵守,但針對一定規模如資產達新台
           幣 1 兆元以上的金融機構,金管會將更「強化要求」設置自然人

           董事,以加強金融業公司治理。

               依現行金管會在「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

           遵行事項準則」中,即規定 5 席董事席次中,必須設 2 席專業董
           事;每增加 4 席董事,就要多 1 席專業董事。若設有常務董事,

           則其中必須有 2 人是專業董事,即至少要有 3 至 5 年以上銀行副

           理級以上工作經驗,或有其他足以證明金融專業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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