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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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評析






                   基本上,法人董事為我國《公司法》特有的產物。 由於法

               人董事可隨時更換代表,讓大股東可能隱身其後,成為「藏鏡
               人」,並對公司治理健全造成影響,且無法具有獨立性。為避免

               法人代表董事形同「橡皮圖章」,全服膺背後法人股東的旨意,

               金管會已針對法人董事進行檢討,包含董事會結構增加自然人董
               事席次、研議獨立董事席次提高至過半、解決法人董事隨時改派

               的問題。

                   一旦確定專業董事改以「自然人」擔任後,法人股東將無法

               再隨意撤換自然人。也就是如有 9 席董事,必須要有 3 席專業董

               事和 2 席以上獨立董事,未來專業董事若要求必須是自然人,不
               能為法人代表,則大股東無法任意更換或指派的董事席次將高達

               5 席,即會過半,以真正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並維持銀行

               的穩健經營。


               金融業徵委託書從嚴規範

                   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業委託書規則,包括拉高無限徵求門

               檻、提高徵求持股門檻、降低可徵求的股數等三大重點。另外,
               未透過徵求的受託代理規範,也將一併檢討是否連動調整。

                   依現行委託書規定,個人徵求有 3%限制,但是指「同一

               人」,未擴及「同一關係人」。 因此,產生像三信商銀以 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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