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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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評析
基本上,法人董事為我國《公司法》特有的產物。 由於法
人董事可隨時更換代表,讓大股東可能隱身其後,成為「藏鏡
人」,並對公司治理健全造成影響,且無法具有獨立性。為避免
法人代表董事形同「橡皮圖章」,全服膺背後法人股東的旨意,
金管會已針對法人董事進行檢討,包含董事會結構增加自然人董
事席次、研議獨立董事席次提高至過半、解決法人董事隨時改派
的問題。
一旦確定專業董事改以「自然人」擔任後,法人股東將無法
再隨意撤換自然人。也就是如有 9 席董事,必須要有 3 席專業董
事和 2 席以上獨立董事,未來專業董事若要求必須是自然人,不
能為法人代表,則大股東無法任意更換或指派的董事席次將高達
5 席,即會過半,以真正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開,並維持銀行
的穩健經營。
金融業徵委託書從嚴規範
金管會全面檢討金融業委託書規則,包括拉高無限徵求門
檻、提高徵求持股門檻、降低可徵求的股數等三大重點。另外,
未透過徵求的受託代理規範,也將一併檢討是否連動調整。
依現行委託書規定,個人徵求有 3%限制,但是指「同一
人」,未擴及「同一關係人」。 因此,產生像三信商銀以 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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