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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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評析






               食。有些亟待的變革則只加例外而妥協,未觸及核心;一些則因

               延宕過久,實務上已繞道,修正未必立竿見影。有些修正乍看平
               凡無奇,但因打通任督二脈,反倒引出邏輯問題。

                   舉例:一旦股份有限公司可免印製股票,就會與有限公司無

               異。既如此,那是否仍高度監理,而不是鬆綁,而與有限公司一
               樣低度管理?或許應該用這種政策邏輯來檢證法規架構。

                   公司法上有一些規定猶如智齒,可以拔除,但不會因此長

               進,因修正實益有限。 如擬放寬轉投資的限制,實則 20 年前即

               得以章程排除!又如擬允許股東表決權契約,但企業併購法早於

               2002 年即已處理。而外國公司認許制度雖貽笑大方,但大致上不
               痛不癢。

                   另有一些翻修是多年前的舊議。如公司資金不得貸放他人的

               限制,早在 20 年前即擬放寬,但因財經兩部的意見喬不攏,即便
               當時行政院有意推動融資公司,最後無疾而終。


               公司法本次修法 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部分媒體揣測這次擬放寬係為鼓勵金控旗下 AMC 資產處理
               公司跨入都市更新的領域。 如是,這也無可厚非,但實與 20 年

               前並無不同,都已超越公司法,而是意在推動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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