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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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評析
參與企業範圍 結構 重點
B2B金 B2C金 傳統金
融科技 融科技 融機構 試驗期間
公司 公司
第一批測試包括提供金
v v v 12個月 融產品比較、保險產品
馬來西亞 (允許延期) 比較、兌換外匯與匯款
服務
v
( 主 要
是初創
根據「金融科技公司的
期金融
許可證豁免」,適用
機構在
於需取得澳洲金融服務
沒有完
至多 12 個 許可或信用許可的活
全許可
澳洲 的情況 月 動,例如金融產品諮詢
和信用審核,並允許其
下,在
在為期一年的時間內推
市場上
出服務並進行測試
對產品
進行為
期一年
的測試)
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
修正法律時,其延長
v v v 12個月 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
台灣 (允許延期) 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
年。
註:主管機關對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定義各不相同。「金融科技公司」指初創期或小規
模公司。B2C 金融科技公司通常直接為消費者提供解決方案 ( 例如借款、交易執行和財富諮
詢 ),而 B2B 金融科技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軟體和解決方案 ( 例如機器人理財顧問和支付技
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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