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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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令遵循策略與實務






             1. 完善之洗錢防制內控系統以確保持續之法遵。

             2. 獨立之洗錢防制稽核。
             3. 指定專業人員負責。

             4. 各級員工培訓。

               此外,美國政府已於 2016 年 7 月頒布最新之第 5 項基本要

           求,對帳戶實際受益人須以風險為本之方法辦理持續之客戶身分

           辨識及審查,自 2018 年 5 月開始實施。


           風險基礎╱為本之防制洗錢法遵定義及要求

               風險為本之防制洗錢法遵的定義請參閱 FATF 2012 年發布之

           40 項洗錢防制法遵建議之第 9、10 及 11 項建議,對於以風險為

           本之方法,有詳盡說明。風險為本之方法,其要求是以風險為基
           礎之方法 (risk-based approach),協助發展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相當

           之防制與抵減措施,以利銀行決定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源之

           配置、建置其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訂定和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計畫應有之政策、程序及控管措施。
               簡言之,以風險為本之方法辦理洗錢防制法遵工作,銀行首

           先要辨識及訂定出各項風險因素 (Risk Elements),風險因素項目

           應至少包括地域、客戶與產品 3 類指標,進而對各風險因素分析

           其交易金額、數量及趨勢,再依據分析結果,評估該風險因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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