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P. 95

第四章    83
                                                     金融創新之評估- FII 編製方法



                ( 三 ) 新市場的開拓;

                ( 四 ) 新資源的開發;

                ( 五 ) 新營運方法或管理組織的改造。


                  根據上述認定原則,我國銀行業者的金融創新,以「新商

              品或新服務的出現,或是提升既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型態的

              金融創新樣態最多。例如,某銀行網路銀行 ( 行動銀行 ) 功能

              再提升;或某銀行首創將帳務通知服務應用至 Apple Watch,

              搶先讓顧客體驗穿戴智慧金融;或某銀行自即日起民眾透過手
              機、平板、電腦辦理線上貸款 ( 或線上開戶 ),借款人 ( 存戶 )


              全程不須親臨銀行櫃檯,個人信貸業務 ( 或線上開戶 ) 百分之

              百線上化;或某銀行與境外機構合作並申請跨境業務等。「新

              技術的應用」型態,例如將區塊鏈 (Blockchain) 技術應用在清

              算、結算、跨境支付、用戶身份/帳戶識別,抑或是運用人

              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技術的智能理財服務皆可納入。

              「新市場的開拓」型態,例如一般海外分行之設立,因在「國

              際化程度」另有衡量故略而不計;但中國大陸自貿區內之分

              行不在此限,仍應視為「新市場的開拓」而計入。「新營運

              方法或管理組織的改造」型態以某金控或銀行設數位金融專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