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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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83
金融創新之評估- FII 編製方法
( 三 ) 新市場的開拓;
( 四 ) 新資源的開發;
( 五 ) 新營運方法或管理組織的改造。
根據上述認定原則,我國銀行業者的金融創新,以「新商
品或新服務的出現,或是提升既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型態的
金融創新樣態最多。例如,某銀行網路銀行 ( 行動銀行 ) 功能
再提升;或某銀行首創將帳務通知服務應用至 Apple Watch,
搶先讓顧客體驗穿戴智慧金融;或某銀行自即日起民眾透過手
機、平板、電腦辦理線上貸款 ( 或線上開戶 ),借款人 ( 存戶 )
全程不須親臨銀行櫃檯,個人信貸業務 ( 或線上開戶 ) 百分之
百線上化;或某銀行與境外機構合作並申請跨境業務等。「新
技術的應用」型態,例如將區塊鏈 (Blockchain) 技術應用在清
算、結算、跨境支付、用戶身份/帳戶識別,抑或是運用人
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技術的智能理財服務皆可納入。
「新市場的開拓」型態,例如一般海外分行之設立,因在「國
際化程度」另有衡量故略而不計;但中國大陸自貿區內之分
行不在此限,仍應視為「新市場的開拓」而計入。「新營運
方法或管理組織的改造」型態以某金控或銀行設數位金融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