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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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85
金融創新之評估- FII 編製方法
總而言之,此處所謂金融創新,並不拘泥於前無古人的嶄
新發明,只要對某一金融業者而言,其某一產品或行為符合上
述認定原則,且為報端披露,即視為該業者之金融創新。
三、金融創新問卷
「金融創新問卷」相對前兩大面向為客觀統計數據,主
要針對金融業者與金融消費者在數位金融業務發展之經營成果
進行問卷詢答。「金融創新問卷」調查方式如下:
( 一 ) 「金融業高階經理人」之問卷調查:本院每季調查一次,
主要針對銀行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調查對象,敦請金
融機構之高階經理人依據其專業觀察與實際推動金融
創新業務之經驗填答問卷題目,以期反映金融業者對金
融科技發展的制度環境、關鍵因素及核心價值之看法。
( 二 ) 「金融創新服務消費者」之問卷調查:該份問卷委由山
水民調公司以金融消費者為問卷對象,透過電話訪問方
式進行詢答,以期反映金融機構之 ( 潛在 ) 客戶對金融
創新服務之體驗及印象。
在前述之架構下,編製金融創新指數之首要之務在於,研
究團隊如何挑選適當變數以符合金融創新之精神與內涵。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