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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論述思辨





              二部曲:《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2017 年 6 月
                        1 日行政院會通過)


                  本中心設立之目的,主要係為落實規劃8年內興建20萬戶社會
              住宅、協助推動及投資中央政府指定之公辦都更示範計畫,期擴

              大政府職能、活化閒置公有土地,以振興產業,提高就業機會。

                  依據營建署委託有關住宅及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之研究計畫,
              包括日本、香港及韓國等為協助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均以

              成立行政法人方式辦理,其規模以香港市區重建局最小,但資本

              額仍高達新台幣約977億元,員額約400人(詳見圖2)。

                              (圖2)國外設立專責機構規模比較













              資料來源:內政部
                  本中心亦將採行政法人型態設立,具第三部門公益形象,可

              確保公共事務之運作更具效率、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其任務

              為興辦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策略規劃、土地整合、開發實施、履
              約管理及不動產營運管理等工作,以提高社會住宅興辦及都市更

              新推動量能(詳見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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