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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論述思辨





                    2.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樓地板面積最低比例:劃定為都

                       市更新地區(2/3),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3/4)。

              (二)建築容積獎勵

                    1. 容積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 1.5 - 2 倍或實施容積率前興建
                       建物之原容積加法定容積之 0.3 倍。

                    2. 公益設施免計入容積。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保存建物之原容積可移轉至同一

                       更新地區之鄰近基地。
              (三)稅負減免


                    1.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2.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3. 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

                       值稅及契稅 40%。

                    4. 不願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地增值稅

                       40%。

                    5. 實施權利變換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6.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政府劃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投

                       資額 20%範圍內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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