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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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章│過渡性融資、夾層融資與結構型融資的應用




                             運」,入主之後可能無法順利取得長期別融資,以清償其個人和公司
                             的過渡性融資,導致往來的債權銀行無法順利收回資金,甚至釀成重

                             大的信用損失。銀行還是謙卑謹慎為要,免得入了迷惑。


                             (二)優先順位債務與次順位債務


                                  「融資收購」的債務型式有許多種類,最主要者應是優先順位或
                             第一順位債務 (Senior  Debt)  與次順位或第二順位債務 (Subordinated

                             Debt)。本小節乃就優先順位債務與次順位債務的功能與特色,簡要說
                             明如次:

                                1. 優先順位或第一順位債務

                                  優先順位又稱第一順位,著眼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或借款公司的現

                                  金流量或剩餘價值,具備優先的請求權 (Claims)  或財產分配權。
                                  實務上,擔保放款的債權銀行,請求權優先於承作「無擔保放

                                  款」者。因此,優先順位的債務憑證,發行或融資時通常搭配借
                                  款公司資產作為擔保,所以正常情況,優先順位的債務信用風險
                                  較低,債權銀行收到的利息收益相對上也就不高。


                                2. 次順位或第二順位債務

                                  次順位通常是第二順位,此債務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或借款公司的
                                  現金流量或剩餘價值,請求權屈居於優先順位債務之後。次順位

                                  債務的融資期間,通常是 5 年至 15 年的中長期借款。若依發行方
                                  式細分次順位債務,則有公開發行 (Public Offerings)  與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兩種。就契約保障條款而論,私募發行的限制
                                  條款比較多樣,部分交易還伴隨著股權參與程度而添加附帶條

                                  款,所以相較之下公開發行的限制條件較少,且無股權參與的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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