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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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態」標準的放款利率。例如,某民營銀行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數據顯示,中小和微型企業的放款,平均利率約在 9.74% (未

                             加入手續費),明顯高於全體金融機構「在當時」推出「指數型房
                             貸」適用的平均利率 (年利率約 1.30%)和銀行牌告的平均基準利
                             率 2.896%。

                             為何「信保案件」能降低債權銀行的信用風險呢?具體言之,當
                             銀行辦理的中小企業案件,獲得信保基金「保證」之後,該企業

                             的信用風險即大部分轉移至政府出資和公益捐贈的信保基金。此
                             授信案件若不幸違約,債權銀行便將客戶違約文件送至信保基

                             金,由該基金受理「理賠」,此等於信保基金代替承作放款的銀
                             行,承擔衍生的信用損失。換言之,授信程序若不夠嚴謹,此制

                             度形同透過「全民買單」,賠付授信績效不佳的公民營銀行,罔
                             顧社會正義莫此為甚。還好,最近幾年信保基金在輿論強大壓力

                             之下,設置了風險賠付限額與代償率的門檻,間接地向所有銀行
                             傳達,請其積極建立健全的授信制度,審慎篩選申貸對象。否
                             則,銀行不僅無法賺取合理報酬,還須自行負擔「信用保證」以

                             外可觀的損失。

                          2. 區域中心主管、AO 主管與 CO 主管的群策群力

                             微型和中小型企業的申貸案件,缺點之一是信用風險偏高。為降

                             低信用風險,銀行除了參與「信保基金」,另一方法則是,在分
                             行與總行之間,設置「區域中心」,給予中心主管審查授信業務
                             的風險權限。例如,將授信額度或風險限額低於 2,000 萬元 (假設

                             值)  的借款案件,當作分行經理的准駁權限;超過 2,000 萬元、低
                             於 1 億元的借款,屬於區域中心主管的權限,分層負責。有些銀

                             行乾脆收回分行經理在企業客戶的所有權限,改由區域中心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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