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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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




                             一」公司為主的企業,稱為「中小型企業」;將公開發行以上的企
                             業,統稱為「中大型企業」。但後者涵蓋的企業,不論資本規模、業

                             務項目、隸屬產業、行銷市場等均差異懸殊,相關原理和原則難免無
                             法統一適用。因此,第 2 節透過企業的資金供應來源、中繼站、資金

                             使用者及擴張目標,區分不同的經營模式,目的即在方便比較授信往
                             來的差異。再者,銀行實務所稱的「中小型企業」,也非參照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的官方標準,使用「實收資本額 8 千萬元,或經常僱用員

                             工數 200 人以下」,而是以樣本銀行提供的分類標準,探討其與此類
                             企業授信往來應掌握的重點與績效。


                             一、企業規模與績效表現


                                  有些銀行依據業務主管 (Account Officer;簡稱 AO)  的專業能力,
                             將借款企業分成:大型、中型與小型三種規模。根據表 12-1 的說明,

                             「大型企業」係指,資本額與營業收入分別大於 37 億元與 52 億元的
                             企業;「小型企業」則指,資本額低於 2.5 億元、營業收入在 4 億元以

                             下的企業;資本額與營業收入介於上述兩者之間者,被歸類為「中型
                             企業」。準此,銀行為何要以此種分類標準,而非使用官方常用的分

                             類。根據研判,除考量業務主管的專業能力不同外,另一可能原因
                             是:「規模不同、資金需求自然不同,能涉入的市場與融資工具便存
                             在差異」,銀行配置在不同企業形態的 AO 主管即應有所差別。

                                  過去,只有上市 (櫃)  的大型企業發行普通公司債 (Straight
                             Bond) 、轉 換公司債  (Convertible  Bond ;簡 稱 CB) 、交換公司 債

                             (Exchangeable Bond;簡稱 EB),或者在海外發行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
                             司債(European Convertible Bond;簡稱 ECB)。同理,除了大型企業,
                             只有 公開 發行 以上 的中 型企 業, 才在 貨幣 市場 發行 商業 本票

                             (Commercial Paper;簡稱 CP)。這些企業隨著金融管制解除,在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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