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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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
一」公司為主的企業,稱為「中小型企業」;將公開發行以上的企
業,統稱為「中大型企業」。但後者涵蓋的企業,不論資本規模、業
務項目、隸屬產業、行銷市場等均差異懸殊,相關原理和原則難免無
法統一適用。因此,第 2 節透過企業的資金供應來源、中繼站、資金
使用者及擴張目標,區分不同的經營模式,目的即在方便比較授信往
來的差異。再者,銀行實務所稱的「中小型企業」,也非參照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的官方標準,使用「實收資本額 8 千萬元,或經常僱用員
工數 200 人以下」,而是以樣本銀行提供的分類標準,探討其與此類
企業授信往來應掌握的重點與績效。
一、企業規模與績效表現
有些銀行依據業務主管 (Account Officer;簡稱 AO) 的專業能力,
將借款企業分成:大型、中型與小型三種規模。根據表 12-1 的說明,
「大型企業」係指,資本額與營業收入分別大於 37 億元與 52 億元的
企業;「小型企業」則指,資本額低於 2.5 億元、營業收入在 4 億元以
下的企業;資本額與營業收入介於上述兩者之間者,被歸類為「中型
企業」。準此,銀行為何要以此種分類標準,而非使用官方常用的分
類。根據研判,除考量業務主管的專業能力不同外,另一可能原因
是:「規模不同、資金需求自然不同,能涉入的市場與融資工具便存
在差異」,銀行配置在不同企業形態的 AO 主管即應有所差別。
過去,只有上市 (櫃) 的大型企業發行普通公司債 (Straight
Bond) 、轉 換公司債 (Convertible Bond ;簡 稱 CB) 、交換公司 債
(Exchangeable Bond;簡稱 EB),或者在海外發行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
司債(European Convertible Bond;簡稱 ECB)。同理,除了大型企業,
只有 公開 發行 以上 的中 型企 業, 才在 貨幣 市場 發行 商業 本票
(Commercial Paper;簡稱 CP)。這些企業隨著金融管制解除,在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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