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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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
銀行的授信業務,可簡單分成消費金融與企業金融兩種。消費金
融的借款客戶,主要為「自然人」。企業金融的借款客戶,主要為
「企業法人」。消費金融的自然人,可能透過獨資和合夥方式經營事
業,並以類似「頭家貸」(即超微型企業) 的融資方式與銀行建立往來
關係,或藉由購買理財型的金融商品與銀行的財富管理部門相互往
來。但除少數富豪之外,大部分自然人與銀行的往來項目,集中在消
費性貸款、汽車貸款、外幣兌換、境內及境外金融商品的借貸與投
資,實質的往來規模遠不及於企業法人。況且,授信審查過程在討論
企業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時,也涵蓋「自然人」或與「自然人」有關,
所以本章不單獨討論銀行與自然人的授信往來,而將重點擺在「法
人」構成的借款企業,探討其經營模式與授信往來的關係。
整體言之,第 1 節旨在以台灣的借款企業為對象,討論一般企業
的經營模式。但隨著企業規模逐步擴大,借款企業為確保組織的永續
發展,乃加強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往來,尤其是利用大量資金的融
通,幫助企業逐步邁向產業「上中下游」與海內外「跨地區和國家」
的生產、行銷或資金調度基地之擴充,以延伸其產品線的廣度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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