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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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借款企業的經營模式與銀行授信業務
承擔第一層級的風險權責,此作為是否過當?見仁見智、沒有標
準。另基於專業分工,同樣是中小型的借款企業,也可能隨著該
企業有否從事「進出口貿易」,而有不同的業務需求。例如,強
調國外客戶為買賣交易主體的企業,重視開立信用狀和進出口押
匯有關的融資業務,所以辦理授信服務的 AO 主管最好具備此方
面的專業。換言之,銀行在面對中小型企業客戶時,如何創造更
高的獲利機會,需要考量此類客戶的行銷對象,究竟是國內或國
外市場;因為兩者對外匯商品的需求不同。同理,隨著網路時代
的來臨,Web 2.0 及 Bank 3.0 形塑了新的產業聚落與交易觀念,
喚醒銀行宜將「在家」辦公、場所不大的企業 (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簡稱 SOHO) 視為目標客戶,為了順暢地與此類企
業打交道,銀行須延聘具備電子銀行與電子商務知識的 AO 主
管。有些銀行為配合企業主的草根特質與規模,還將更小型的企
業單獨看作授信特徵的一種,全力衝刺業績。例如,將「微型企
業」與「頭家貸」(超微型企業) 當作重要的授信對象,委請「專
門」的業務主管及授審主管 (Credit Officers;簡稱 CO),開拓業
績、控管風險,詳如圖 12-2 所示。俗語說:「知己知彼、百戰百
勝」,授信主管須認清目標、區隔市場、創造利基,畢竟「沒有
目標的船是永遠遇不到順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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