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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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抵押」與「外部抵押」兩種 (詳如表 6-5 所示)。「內部抵
押」強調,公司舉債時,銀行要求提供本身的不動產和動產當作
擔保品,是最主要的擔保途徑之一。惟若遇到借款企業的經營體
質轉差、信用風險提高之際,債權銀行基於維護或降低自身的信
用風險,有時會連帶要求借款企業的高階主管 (即董事長、總經
理或所有董監事) 作保,或提供這些主管的擔保品作為核貸要
件。由於此部分衍生的擔保品不屬於公司財產,為區分起見,乃
稱為「外部抵押」。除了擔保品外,授信過程的另一關鍵可能
是:借款企業過去「有無」信用不良紀錄和負責人的信用評分。
因為過去「有」信用不良紀錄和負責人的信用評分偏低,「要
否」承作此申貸案件,考驗銀行對信用風險的處理態度。
5. 根據表 6-6 的實證發現:
(1) 公營銀行核准辦理的「微小型企業」融資,過去有信用不良紀
錄者,僅佔全部案件的 19%,是四種所有權類型中最低,其次
依序為外資、民營金控及民營非金控的 26%、31%和 26%。若
以「中大型企業」的授信做統計,四種所有權類型的此項比
率,依序為 15%、16%、18%和 20%。充分顯示各類型銀行在
「微小型企業」的授信,有比較多的案件過去曾信用不良。銀
行為降低信用風險,針對此類客戶傾向辦理「擔保借款」,所
以「微小型企業」的「擔保借款」比率,明顯多於中大型企
業。公營銀行辦理的授信案件,不論微小型或中大型企業,有
信用不良紀錄者是四種所有權類型中最低,有足夠條件更多地
承作「無擔保借款」,並使其「擔保借款」的比率最低,但表
6-4 的統計顯示,公營銀行承作的「擔保借款」比率卻是最
高,此只能推測該類型銀行的授信態度過於保守。
(2) 將各類型銀行的擔保借款比率與信用不良比率相減的餘數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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