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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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章│授信業務的資產擔保與額度動用
較,表 6-7 顯示四種所有權銀行,在微小型案件的比值分別
為:28%、16%、17%及 18%。同樣,使用相減的餘數比較四
種所有權類型的中大型案件,比值分別為:23%、13%、17%
及 14%。充分顯示:(a)任何所有權銀行辦理授信時,要求擔保
品的比例,「微小型企業」明顯高於「中大型企業」;(b)公營
銀行的授信態度最為保守,要求提供擔保品的程度最高,且對
微小型與中大型企業的態度均類似;(c)外資銀行對擔保品的要
求最不積極。但保守或積極的授信作風,何者比較合理,似應
同時參酌衍生的「逾放比率」綜合研判。授信作風保守穩健,
逾放比率又非最高時,上述保守作風可能就「過於」保守,不
但阻礙授信業務的正常發展,也讓企業無法順利取得融資,間
接挫傷競爭力的提昇。
(3) 將「企業負責人的信用評分」當作「外部抵押」的替代衡量工
具,表 6-8 的統計顯示,公營銀行辦理微小型與中大型企業的
授信,中位數衡量的負責人信用評分,分別為 644 分與 640
分,在四類所有權銀行中分數最高。「負責人的信用評分」最
低者,係由非金控的民營銀行承作,分數為 576 分與 617 分。
將「負責人的信用評分」換成「平均數」衡量,則知非金控的
民營銀行在微小型企業的授信案件,平均得分僅 480 分,似乎
顯示非金控的民營銀行辦理授信時,不太看重借款企業負責人
的信用品質,明顯違背授信的 5P 和 5C 原則。
6. 如前所述,公營銀行的「擔保借款」比率,在四種所有權銀行中
高居首位。實務上,相同信用條件的「擔保借款利率」通常低於
無擔保借款,所以正常情況前者有關案件的「額度動用率」應當
高於後者。表 6-9 顯示,公營銀行辦理微小型與中大型企業授信
時,「額度動用率」之中位數分別為 73%與 72%;另三類銀行在
微小型企業的額度動用率均低於 6 成,分別為: 56%、54%與
56%;在中大型企業的額度動用率低於 7 成,分別為: 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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