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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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章│授信業務的資產擔保與額度動用










                                  除了產業和經營規模,足以影響授信主管對資產擔保與額度動用
                             率的態度。金融環境與經濟景氣也是不可或缺的影響因素。回顧二十

                             多年來的金融發展,台灣歷經 15 家新銀行的核准設立,政府為推動一
                             次與二次「金融改革」(Financial Reform),而搭配修訂或頒布金融六法

                             和私募制度,且隨著市場接二連三地出現亞洲金融風暴(1997 年)、卡債
                             事件 (2005 年 10 月)、次級房貸 (2007 年 8 月)  與二房事件 (2008 年 7
                             月)  的衝擊,導致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發生明顯變化。若從金融變革的

                             發生時間觀察,則除了 2000 年公布的「銀行法」修正外,2000 年以後
                             台灣主要經歷「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的同業

                             和異業合併,存續銀行除要記取過去在企業金融業務經營不當,而承
                             擔的可觀逾放損失;還要藉著體質重新調整增加的資本規模,積極尋

                             找合適的授信對象,引頸亟盼借款客戶的青睞。但隨後除了 2005 年中
                             面臨的二次金改挑戰,還陸續爆發嚴重的卡債風波,導致數家銀行認

                             列鉅額的呆帳損失,不僅衝擊獲利能力,也使這些銀行承擔頗高的流
                             動性風險,勢必影響爾後的授信能力。2007 年起,金融重建基金透過
                             存保公司標售資產,開啟外資和私募基金入主、或對本國銀行取得最

                             終控制權的機會。但此併購風潮使得部分本國銀行,搖身一變成為外
                             國銀行,借款客戶究應如何看待新加入或改組的外國銀行,並合理地

                             定位彼此的往來關係,相當重要。
                                  可惜的是,我們沒有足夠的樣本資料,進行更深入地實證分析,

                             期盼有興趣的專家學者未來可彌補相關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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