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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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章│授信業務的資產擔保與額度動用




                                  資銀行、民營金控及民營非金控舉債,擔保借款的使用比率則為
                                  29%、35%及 34%。

                                2. 為避免「平均數」無法合理反映擔保借款比率的偏態特性,干擾中
                                  大型企業在四種所有權類型的比較,表 6-4 另使用擔保借款比率的

                                  「中位數」,觀察此指標的集中趨勢值,發現只有公營銀行的擔保
                                  借款比率,「中位數」為 20%,其餘類型是項比率的「中位數」均
                                  為 0,顯示社會大眾對公營銀行的普遍觀感是-形式上的過度保

                                  守,而偏好承作「擔保貸款」的推論是有根據的。倘若此種授信特
                                  質是基於信用風險的考量,正常情況公營銀行的信用風險應低於其

                                  他所有權類型。但事實若非如此「等比例」地降低信用風險,卻出
                                  現此偏態情況,可能與各層級授信主管的決策判斷能力有關,而非

                                  「有無」提供擔保品的單一因素所能完全解釋。
                                3. 綜上所述,簡單歸納 3 點結論如次:

                                  (1) 不論銀行的控制股東屬於哪種所有權類型,要求「微小型企
                                     業」提供擔保品的比例,都高於「中大型企業」。
                                  (2) 公營銀行在辦理授信業務時,要求微小型和中大型企業提供擔

                                     保品的比重,堪稱所有類型中最高。例如,只有公營銀行在辦
                                     理「中大型企業」融資時,擔保借款比例的中位數為 20%,其

                                     餘類型的中位數值均為 0。
                                  (3) 外資銀行在辦理融資時,要求「微小型」和「中大型」企業提
                                     供擔保品的比重,在所有權類型中佔最低,此似乎反映外資銀

                                     行著重在借款企業的未來遠景,適度承擔「合理」風險的經營
                                     態度,可能比保守的公營銀行更能創造雙贏。

                                4. 常理上,借款客戶的信用風險超過門檻標準時,要求提供擔保品
                                  作為抵押,仍是合理穩健的授信態度、而非「保守」作風。因

                                  此,Brick-Palia (2007)  根據提供者的不同,將「擔保品」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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