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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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 信保機構的保證規模,隨著企業規模不同而呈現顯著差異
資本額大於 資本額小於
上市櫃公司
8,000 萬元的公司 8,000 萬元的公司
總授信餘額 22 億元 354 億元 1,922 億元
此類保證佔總授
0.07% 0.79% 10.82%
信餘額的比例
本節主要以 2007 年 12 月底,有與銀行借貸往來的公司戶為分析
對象,排除設立狀況非正常、停業或延展開業條件者,並依 JCIC「授
信餘額月報表」的報送方式,將資本額與借款金額同時在三仟萬元以
下的借款企業,定義為「微、小型企業」(簡稱微小型) (共計 133,567
家);將資本額或借款金額大於三仟萬元,或兩者都超過三仟萬元的借
款企業,稱為「中、大型企業」(簡稱中大型) (有 15,714 家)。為瞭解銀
行控制股東與擔保授信的關係,本節將這些企業的往來銀行,依照控
制股東的所有權類型,分成:公營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金控及民營
非金控四種類別 (詳如圖 6-10 所示)。
1. 根據表 6-4 的實證發現,微小型企業與中大型企業的擔保借款比
率,以平均數衡量分別為 46%及 36%。將債權銀行的所有權類型
細分,則微小型企業向公營銀行借款時,被要求提供擔保品者佔
所有借款案件的 47%;此類企業若改向外資銀行、民營金控及民
營非金控舉債,則擔保借款的使用比率便成為 42%、48%及
44%。同樣方法觀察中大型企業的融資途徑,發現其向公營銀行
借款時,被要求提供擔保品者佔所有借款案件的 38%;若改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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