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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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3  信保機構的保證規模,隨著企業規模不同而呈現顯著差異


                                                          資本額大於              資本額小於
                                          上市櫃公司
                                                        8,000 萬元的公司        8,000 萬元的公司
                           總授信餘額            22 億元          354 億元             1,922 億元
                         此類保證佔總授
                                            0.07%           0.79%              10.82%
                          信餘額的比例









                            本節主要以 2007 年 12 月底,有與銀行借貸往來的公司戶為分析
                        對象,排除設立狀況非正常、停業或延展開業條件者,並依 JCIC「授
                        信餘額月報表」的報送方式,將資本額與借款金額同時在三仟萬元以

                        下的借款企業,定義為「微、小型企業」(簡稱微小型) (共計 133,567
                        家);將資本額或借款金額大於三仟萬元,或兩者都超過三仟萬元的借

                        款企業,稱為「中、大型企業」(簡稱中大型) (有 15,714 家)。為瞭解銀
                        行控制股東與擔保授信的關係,本節將這些企業的往來銀行,依照控

                        制股東的所有權類型,分成:公營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金控及民營
                        非金控四種類別 (詳如圖 6-10 所示)。

                          1.  根據表 6-4 的實證發現,微小型企業與中大型企業的擔保借款比
                             率,以平均數衡量分別為 46%及 36%。將債權銀行的所有權類型
                             細分,則微小型企業向公營銀行借款時,被要求提供擔保品者佔

                             所有借款案件的 47%;此類企業若改向外資銀行、民營金控及民
                             營非金控舉債,則擔保借款的使用比率便成為 42%、48%及

                             44%。同樣方法觀察中大型企業的融資途徑,發現其向公營銀行
                             借款時,被要求提供擔保品者佔所有借款案件的 38%;若改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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