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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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巴塞爾協定 (Basel III) 的推動,將「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簡稱 LCR) 納入管理。而且,規定借款企業的「未動
用額度」,須當作 LCR 公式的分母項之一。所以其後的本國銀行,不
是年年「現金增資」,就是逐步限縮借款企業的「未動用額度」,以
避免 LCR 覆蓋率過低,不當提高流動性風險與資本風險。
「高枕無憂」畢竟不是台灣企業的融資態度,因此,如何展現
「贏的策略」,建立「往來關係」呢?實務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態
度,其一著重在建立多家且不同所有權類型 (Multiple) 銀行的往來關
係上;也就是拓展「多重的往來關係」。第二種「贏的策略」重視的
是,往來的密切程度,並利用「往來家數」與「往來時間」來衡量,
強調 借款客戶 的往來家 數越多, 越偏好多 重往來關 係 (Multiple
Relationship),不致獨厚單一銀行;而若往來時間久遠,則預期密切程
度越高。
那麼,「贏的策略」如何具體地反映在借款企業呢?學理上,最
常使用「借款利差」與「融資額度」來反映。當客戶享有越低的借款
利差、越高的融資額度時,我們便可推測其與債權銀行的往來關係密
切。這裡所稱的「借款利差」,係由客戶的總借款利率 (All-In Interest
Rate) 減去放款的基準利率 (Prime Rate) 而得。「融資額度」簡單地
看,即指客戶的總借款餘額,是擔保借款與無擔保借款的合計數,借
貸期間則以「未還清餘額」衡量其高低。若從廣義角度視之,此融資
額度也應包括「未動用」的信用額度在內。不過,本節重點不在討論
往來關係的衡量方法,也不驗證台灣各類型所有權銀行與借款客戶的
往來關係,而是根據過去的研究文獻,單純地歸納往來關係的五種發
展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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