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32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應
                              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動產

                              抵押權的設定,訂立書面契約是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契約一生
                              效,動產抵押權即生效,動產擔保交易法雖有登記制度,但登

                              記與否僅為能否對抗善意 (即不知情)  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
                              如汽車設定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契約簽訂後即生效,若未辦

                              理登記,嗣後善意第三人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抵押權人即不得
                              對新所有權人主張抵押權,將嚴重影響債權的確保。這是動產
                              抵押權與不動產抵押權最大的差異,不動產抵押權非經登記不

                              生效力。










                                  動產擔保交易書面契約訂立後,為確保債權,應備妥申請
                              書向指定的機關辦理登記,由於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的品項甚
                              多,且存放於不同的場所,故有不同的登記機關。以機器設備

                              為例,放置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內的
                              機器設備,應分別向各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或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辦理登記。農業機器設備,以直轄市
                              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