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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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動產擔保交易法
船舶及航空器均屬於動產,但因其體積龐大、造價不斐,
且又涉及國際事務,故有特別法加以規範。船舶設定抵押權,
應依據海商法及船舶登記法的規定辦理,海商法所規定的船
舶,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海商法 6),故其抵押權設定應
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海商法 33、36)。
至於航空器 (例如飛機、直昇機等) 設定抵押權,應依民用航
空法,並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抵押的規定辦理,且非
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19、20)。二者有關抵押
權設定的原則,與動擔法相同。
船舶及航空器雖同屬於動產,但若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
須對其強制執行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規定,卻是準用
關於不動產強制執行的程序,以期慎重,動產與不動產強制執
行程序最大不同點在於拍賣的次數,動產最多賣二次,不動產
可拍賣四次,且強制執行法對於船舶及航空器的執行方法,另
有特別規定 (強制執行法 114 之 1~114 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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