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31

第四章│動產擔保交易法










                                    船舶及航空器均屬於動產,但因其體積龐大、造價不斐,
                                且又涉及國際事務,故有特別法加以規範。船舶設定抵押權,

                                應依據海商法及船舶登記法的規定辦理,海商法所規定的船
                                舶,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海商法 6),故其抵押權設定應

                                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海商法 33、36)。
                                至於航空器 (例如飛機、直昇機等)  設定抵押權,應依民用航

                                空法,並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抵押的規定辦理,且非
                                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19、20)。二者有關抵押
                                權設定的原則,與動擔法相同。

                                    船舶及航空器雖同屬於動產,但若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
                                須對其強制執行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規定,卻是準用

                                關於不動產強制執行的程序,以期慎重,動產與不動產強制執
                                行程序最大不同點在於拍賣的次數,動產最多賣二次,不動產

                                可拍賣四次,且強制執行法對於船舶及航空器的執行方法,另
                                有特別規定 (強制執行法 114 之 1~114 之 4)。
















                                                                                              11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