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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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台資銀行如何辦理大陸企業與大陸台商授信業務



                               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  向銀行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
                               (二)  配合銀行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相關檢

                                    查;
                               (三)  進行對外投資、真實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

                                    合併、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銀
                                    行同意;

                               (四)  銀行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
                                    款;
                               (五)  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銀

                                    行。
                               銀行也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倘出現以下情

                               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和銀行可採取之措
                               施:

                               (一)  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  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  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  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  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  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情形者。

                          四、按照約定條件落實擔保、完善擔保手續─根據銀行的審
                               批條件和簽署的擔保合同,如果需要企業提供擔保者,
                               則需進一步落實協力廠商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的擔

                               保措施,並辦妥抵押登記、質押交付  (或登記)  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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