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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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台資銀行如何辦理大陸企業與大陸台商授信業務
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 向銀行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資料;
(二) 配合銀行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相關檢
查;
(三) 進行對外投資、真實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
合併、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應徵得銀
行同意;
(四) 銀行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
款;
(五) 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銀
行。
銀行也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倘出現以下情
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和銀行可採取之措
施:
(一) 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 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 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 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 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 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情形者。
四、按照約定條件落實擔保、完善擔保手續─根據銀行的審
批條件和簽署的擔保合同,如果需要企業提供擔保者,
則需進一步落實協力廠商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的擔
保措施,並辦妥抵押登記、質押交付 (或登記) 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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