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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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台資銀行如何辦理大陸企業與大陸台商授信業務
(一) 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普通
者;
(二) 支付對象明確但單筆支付金額較大者;
(三) 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行若採行受託支付者,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
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資訊是否與相應
的商務合同等證明資料相符。審核同意後,銀行應將貸款資金
通過借款人帳戶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反之若採行自主支
付者,銀行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彙總報告貸款資
金支付情況,並通過帳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查
核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銀行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
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亦即銀行應建立完
善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
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紀錄。具體上來說,銀行應根據借
款人的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帳款、存貨、應付帳款、資
金循環週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量借款人的現
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的結構,
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此外,銀行也應
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原則,建立規範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
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銀行在建立
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後,審批人員應在授權範圍內
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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